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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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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 條,當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電子傳達時,商標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收受該傳達的時間將被視為送達時間。也就是說,商標專責機關接收到電子傳達的時間將作為確認送達的依據。 範例: 如果一位使用人在特定時間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電子傳達,而商標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在該時間收到了傳達內容,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傳達將被認定為在該時間進行了送達。

  • 商標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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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收受之時間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