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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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 條,當使用人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電子傳達時,商標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收受該傳達的時間將被視為送達時間。也就是說,商標專責機關接收到電子傳達的時間將作為確認送達的依據。 範例: 如果一位使用人在特定時間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電子傳達,而商標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在該時間收到了傳達內容,那麼根據這條法規,該傳達將被認定為在該時間進行了送達。
- 商標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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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