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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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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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下: 第1項: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辦法在發布日即生效。 第2項: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此條文表示在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進行的修正將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3項: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這表示在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六日進行的修正將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第4項: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此條文表示在一百零九年六月九日進行的修正將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根據以上解釋,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6條的每項修正條文均有確定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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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