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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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5-2條的規定: 1. 商標專責機關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到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下載該電子公文。這意味著商標專責機關可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進行送達,並要求受送達人自行下載相關文件。 2. 如果同一商標申請案中有兩個或以上的送達處所相同的代理人,如果其中一個代理人同意電子送達,則不需要另外寄送紙本公文。這表示只要有一個代理人同意接受電子送達,其他代理人可以直接從電子平台下載文件,而不需要再收到紙本公文。 3. 如果同一商標申請案中有兩個或以上的送達處所相同的受送達人,任何一個受送達人都有下載電子公文的權限。然而,一旦其中一個受送達人下載完成,其他人就不能再下載了。這樣可以避免重複下載和不必要的重複通知。 4. 電子送達的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的資訊系統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文件的時間為準。並且,法定期限從下載日的次日開始計算。這意味著商標專責機關的系統記錄可以作為電子送達的證據,並確定法定期限的開始日期。 5. 如果受送達人在商標專責機關傳送電子文件到電子公文下載平台後五個工作日內沒有下載電子文件,商標專責機關應該取下該電子文件,改為使用紙本公文進行送達。這確保了受送達人及時獲取相關文件的責任。 以上解答是根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所提供的資訊進行解釋的。
- 商標名詞
- 送達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記錄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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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