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
- 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 前項同意,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5-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