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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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標專責機關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 2.商標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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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商標專責機關在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該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同時,商標專責機關對於所收受的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的儲存與管理,應該確保其真實、完整和機密。 這意味著商標專責機關在收到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必須保存該文件的原始版本。這樣可以確保它可以在需要時進行查驗。同時,商標專責機關也有責任確保這些文件的儲存和管理工作是真實、完整和保密的。這是為了確保商標申請的過程是透明和可靠的。 參考資料: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5 條 (107年12月12日修正)
- 商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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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