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 1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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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2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使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進行送達,則送達的時間以商標專責機關收到文件的時間為準。如果使用郵寄方式進行送達,則以郵寄地郵戳上載的日期為準。但如果郵戳上的日期不清楚,除非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否則以文件到達商標專責機關的日期為準。 2. 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在使用電子傳達替代方式時也適用。 參考資料來自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 14-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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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