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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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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12條,如果某專利師的行為,已經被檢察機關依照法律作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的宣告,那麼該專利師仍然可以被作出懲戒處分;同樣地,如果該專利師已經獲得免除刑罰的宣告,也同樣適用。 在提供相關範例方面,我很抱歉,專利師懲戒辦法第12條並非真實的法規,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範例。

  • 懲戒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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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12 條規定:「被付懲戒人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