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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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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4 條,懲戒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及幹事的任命方式是由經濟部從其職員中指派兼任。這意味著懲戒委員會的成員中會有來自經濟部的官員擔任執行秘書及幹事職位。具體來說,經濟部可能會選擇在其內部挑選合適的人員擔任這些職位,以確保懲戒委員會的正常運作。這些執行秘書及幹事的職責可能包括協助懲戒委員會的工作,收集證據、審理懲戒案件等等。參考資料可參閱專利師懲戒辦法最新修正條文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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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4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