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經濟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4 條,懲戒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及幹事的任命方式是由經濟部從其職員中指派兼任。這意味著懲戒委員會的成員中會有來自經濟部的官員擔任執行秘書及幹事職位。具體來說,經濟部可能會選擇在其內部挑選合適的人員擔任這些職位,以確保懲戒委員會的正常運作。這些執行秘書及幹事的職責可能包括協助懲戒委員會的工作,收集證據、審理懲戒案件等等。參考資料可參閱專利師懲戒辦法最新修正條文及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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