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5 條,懲戒委員會在開會時,應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應指定另一位委員擔任主席。如果沒有指定,則可以由出席的委員互相推選一位主席。 範例:在一次懲戒委員會的會議中,主任委員因生病無法出席。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其他委員需要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或者他們可以互相推選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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