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6條,懲戒委員會委員在下列情形中之一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被付懲戒人。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的配偶是被付懲戒人,則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的審查、討論及決議。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在該案件上與被付懲戒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或其配偶在該案件上與被付懲戒人有共同利益或義務,則委員應自行迴避。 三、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輔佐人。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目前或曾經是被付懲戒人的代理人或輔佐人,則委員應自行迴避。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目前或曾經在被付懲戒人的訴訟案件中擔任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或鑑定人,則委員應自行迴避。 五、現與被付懲戒人任職同一機構或最近三年內曾任職同一機構。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目前或近三年內曾在與被付懲戒人同一機構任職,則委員應自行迴避。 另外,根據懲戒委員會的決議,委員在下列情形中之一時,可以被命令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符合前述情形之一,但未自行迴避,懲戒委員會可以決議命其迴避。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例如,如果懲戒委員會委員有其他情形,但被認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懲戒委員會可以決議命其迴避。 以上答覆參考《專利師懲戒辦法》第6條之法規內容,以及相關法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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