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懲戒委員會審議。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7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在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供懲戒委員會審議。根據此規定,懲戒委員會需要至少兩位委員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供給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具體的參考資料例如《專利師懲戒辦法》和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了解該條規定的相關案例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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