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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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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2.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懲戒辦法》第9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的審議和決議需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且參與審議的委員中有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然而,如果是決議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則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且出席委員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應以無記名方式進行。這意味著在委員會討論和表決時,委員的投票結果不被記錄,保護了委員的隱私和獨立性。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的,並且僅依據該資料進行解釋。也就是說,這些解釋可能與實際的法律條文有所出入。如果要精確理解該法條的解釋及適用,建議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 參考資料:《專利師懲戒辦法》

  • 懲戒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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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9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決議停止執行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懲戒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