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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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由該公(協)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二、前款以外項目,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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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進修時,需依據職進修辦法第4條的規定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如果是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的活動,則該公(協)會需在活動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將造冊連同證明文件提交給專利專責機關。而對於其他項目的進修活動,則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負責將進修時數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給專利專責機關。具體報送方式及程序,建議參考相關法源文件,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等相關法規。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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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