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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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其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課程、研討會、法令宣導、公聽會、座談會、諮詢會等活動,或擔任該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 二、參加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等國內、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活動,或擔任前述活動之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 三、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專利師專業有關課程,取得證明者,以實際授課時數採計。 四、撰寫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著作,經登載於報章、雜誌、書籍等文書或其他儲存媒體,每一千字採計一小時,同一著作以採計六小時為限。作者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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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條「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3條」,這項法規關於專利師和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的時數採計項目和原則如下: 一、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的課程、研討會、法令宣導、公聽會、座談會、諮詢會等活動,或擔任該活動的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的時數計算。 例子:專利師參加了一個專利專責機關舉辦的研討會,他在研討會上擔任了主講人的角色,他所參加的時間將被計算在在職進修的時數中。 二、參加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等國內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舉辦的與專利師專業有關的活動,或擔任前述活動的主講人、與談人或主持人,以實際參加的時數計算。 例子:專利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舉辦的專利研討會上擔任主持人,他參加該活動的時間將被計算在在職進修的時數中。 三、在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講授與專利師專業有關的課程,取得證明,以實際授課時數計算。 例子:一位專利師在一所大學擔任專利師專業課程的講師,他所授課的時間將根據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在在職進修的時數中。 四、撰寫與專利師專業有關的著作,並在報章、雜誌、書籍等文書或其他儲存媒體上發表,每一千字計算為一小時,同一著作最多計算六小時。當有兩位以上的作者時,時數將平均分配。 例子:一個專利師撰寫了一篇關於專利師專業的文章,這篇文章發表在雜誌上,而文章的字數為一萬字,根據規定他可以計算10小時的時數。 這些解釋和例子可以參考於「專利師法規解釋─兼論專利代理人之生涯及進修」一文中的相關內容提供的資訊。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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