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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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執業期間需每兩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相關的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為12小時。這兩年的計算是以他們執業的事實發生的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在職進修時數未達到最低進修時數,已經進修的時數應該要優先抵銷未來的進修時數。 參考資料: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司法院網站,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5日,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5FFullText%5Fcontent.aspx?LawsID=A0001044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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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