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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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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
  2. 2.前項所定每二年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以其執業事實發生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
  3. 3.在職進修時數未達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執業期間需每兩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相關的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為12小時。這兩年的計算是以他們執業的事實發生的次年的1月1日開始計算。如果在職進修時數未達到最低進修時數,已經進修的時數應該要優先抵銷未來的進修時數。 參考資料: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司法院網站,檢索日期:2021年11月25日,https://www.judicial.gov.tw/law/laws%5FFullText%5Fcontent.aspx?LawsID=A0001044

  • 專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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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 2 條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前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