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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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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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1條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法第十二條之一所稱之在職進修,以維護執業品質及專業發展。」 根據該條規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在職進修以維護自身執業品質和專業發展。在職進修是指在專業人員執業期間,進行相關的學習、進修和訓練活動。 一個涉及在職進修的相關範例是:「專利師協會」所提供的「專利師綜合研習課程」。根據該課程的簡介,這是一個針對已具備專利師資格的人員所設計的在職進修課程,旨在提高專利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參考資料: - 專利師法 -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 專利師法法規
-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專利師法 第 1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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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