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前二條在職進修時數資料彙整、查核及通知改正等事宜,專利專責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第6條,專利專責機關有權委託民間團體進行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資料的彙整、查核以及通知改正等相關事務。此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以確保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進修期間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順利完成必要的進修要求。在具體操作上,專利專責機關可以透過委託民間團體來負責整理、核對在職進修時數資料,並向相關人員發出改正通知,以確保進修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具體該條款的操作指引或相關範例案件,尚無法提供,建議進一步參考專利專責機關相關文件或公告,以獲得更具體和最新的資訊。
- 核名詞
- 專利名詞
-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