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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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管團體應考量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之方法及個人資料之種類、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之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及設備安全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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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集管團體應根據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方法以及個人資料的種類和數量等因素,採取適當的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和設備安全的管理措施。 根據資料保護專家董正義(2013)的文章「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點與隱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管理個人資料時,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1. 資訊安全管理:集體管理團體應該建立適當的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加密技術、防火牆和反病毒軟體,以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存取或洩漏。 2. 作業安全管理:集體管理團體應該確保其成員(包括員工和合作夥伴)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政策,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培訓和指導,以確保他們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3. 設備安全管理:集體管理團體應該將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使用密碼、設置存取控制)應用到其使用的設備上,以防止設備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濫用。 此外,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集體管理團體應根據其業務性質、個人資料存取環境、個人資料傳輸方法和個人資料的種類和數量等因素,制定相關的資訊安全、作業安全和設備安全的管理措施。具體來說,這可能包括定期的安全演習和審查、設立安全存取控制措施以限制存取和修改個人資料,以及確保適當的資料傳輸加密和處理程序。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集體管理團體可以正確且安全地處理和管理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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