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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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 2.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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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第 10 條規定如下: 1. 集管團體應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的執行情形,並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這份聲明書需要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表示集管團體對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慎評估和檢討。 2. 內部控制聲明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進行申報。集管團體需要將這份聲明書提交給著作權專責機關,以向其報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該規定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上進行審慎評估和檢討,並提交內部控制聲明書給著作權專責機關進行申報。這樣的規定可以幫助確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和監督。
- 核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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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