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0.28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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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
- 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應依相關法令及章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並依人力規模及資源訂定人事管理規章。
- 集管團體應實施內部稽核,以檢核內控制度之落實情形,確保內控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 前項內部稽核應訂定實施辦法,並至少包括內部稽核之目的、組織、權責、稽核項目、期程、程序及執行方式等項目。
- 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 前項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據以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之情形;修正時,亦同。
- 第一項之稽核人員得由會務人員兼任,或委任非辦理集管團體該年度查核簽證之會計師辦理。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業務時,得請會務人員提供相關帳冊、憑證、必要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
- 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 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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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0.2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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