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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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第8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集管團體的稽核人員在進行稽核時,如果發現了缺失、異常事項或其他缺失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揭露,並編製稽核報告,同時附上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定期追蹤,直到問題得到改善為止。換言之,稽核人員應當將發現的問題進行報告,並持續追蹤,直到問題得到解決為止。 2. 集管團體的稽核人員應當將前項的稽核報告提交給董事會,並提供給各監察人查閱。如果發現了重大的違規情況,或者集管團體有可能受到重大損害,監察人應該在接到報告後的十天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報告,並請其處置相關情況。 3. 第一項所涉及的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應該至少保存五年。這意味著集管團體應該保留這些文件和資料,以便能夠追蹤稽核情況並提供證據,並確保過程透明和可查證。 為了提供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第8條的釋義,我參考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業務範圍及內部控制要點草案,該草案是由行政院研考會於2021年12月修訂。該草案確定了集管團體的內部控制制度,並提供了具體的要求和程序。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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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