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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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 2.前項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據以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之情形;修正時,亦同。
- 3.第一項之稽核人員得由會務人員兼任,或委任非辦理集管團體該年度查核簽證之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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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第7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並制定年度稽核計畫。這些稽核人員可以由會務人員兼任,或者委任非該管理團體內部人員的會計師進行。 根據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內部稽核的目的是確保集管團體的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稽核人員的職責是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效iveness,並提供改善建議。 2. 稽核計畫必須通過董事會的決議才能生效,並以此來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的情況。如果需要進行修正,也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 根據參考資料 "著作權法第49條第1項",董事會是集管團體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並審核管理政策和計畫。 綜上所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第7條要求集管團體指派稽核人員進行內部稽核,制定年度稽核計畫並經董事會批准,以評估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可能的參考資料包括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和第49條第1項。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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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