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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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向所在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 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營利事業申請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 (市) 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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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向所在地之營利事業登記聯合作業中心 (以下簡稱聯合作業中心) 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營利事業申請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 (市) 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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