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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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作業中心收受申請書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及附件有遺漏、短缺情事者,應立即告知補正,俟其補正後再行收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應繳之附件,依申請書所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不得增減。 三、申請書件核收後,應發給收據,註明收件日期。 四、申請案件須會辦者,依其營業性質,分送該管單位核簽;該管單位應於收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畢,隨即將審查結果移送聯合作業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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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逐條解釋如下: 一、申請書及附件有遺漏、短缺情事者,應立即告知補正,俟其補正後再行收件。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院判決,有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例子。在這個例子中,商業登記的申請書有遺漏或短缺的情況,需要被告通知補正,並等待補正完成後再收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應繳之附件,依申請書所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不得增減。 此條款規定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繳交的附件,在申請書中的注意事項規定下辦理,不得增減。這項規定的執行應該受到法規明確規定,否則不應單方面增減。 三、申請書件核收後,應發給收據,註明收件日期。 根據法院判決中的相關規定,收件後應發給收據,並且要有註明收件日期。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收件後能夠有證據顯示已經核收,並確定收件日期。 四、申請案件須會辦者,依其營業性質,分送該管單位核簽;該管單位應於收件之日起五日內審查完畢,隨即將審查結果移送聯合作業中心辦理。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情形,如果申請案件需要會辦,則相關單位應於收件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移送聯合作業中心辦理。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在辦理申請案件時有相應的時限和程序安排。
- 俟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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