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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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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2.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3. 3.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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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361222 制定)

商業所置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

(0530717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0840502 全文修正)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其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改標點符號。   二、第二項,相關人員之「簽字或蓋章」責任,統一用語修正為「簽名或蓋章」。第三項「連帶負責」修正為「共同」。

  • 法令名詞
(0361222 制定)

商業所置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撕毀。

(0530717 全文修正)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084050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改標點符號。   二、第二項,相關人員之「簽字或蓋章」責任,統一用語修正為「簽名或蓋章」。第三項「連帶負責」修正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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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