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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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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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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
法令
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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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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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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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財務報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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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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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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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損益計算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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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決算及審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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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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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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