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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2.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3.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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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yfastion
2 days ago
專業證照
商業會計法 第 39 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項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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