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會計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