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第18條是指商業在記帳時,必須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再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是在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時,可以不必檢附原始憑證。如果商業的會計事務比較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就可以不用另外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開了一家小店,他需要記錄每天的進貨和銷售情況。當他從供應商那裡買進商品時,就需要取得原始憑證,例如發票或收據等,然後根據這些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再登入會計帳簿。但是如果小明只是買了一些很簡單的商品,例如文具或飲料等,他可以直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而不必再另外製作一份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