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18 條
- 1.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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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1款,商業應依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再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然而,在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時,並非必須檢附原始憑證。根據第2款規定,商業會計事務較為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經符合記帳的需要時,可以不另外製作記帳憑證,而直接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原始憑證應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這意味著原始憑證必須具備證明功能,用來作為記帳憑證的依據。相對的,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根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觀點而言,原始憑證包括薪資支出的收據或簽收名冊,並需供應工會或合作社出具的收據,且應另附工人的印領清冊。而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非認定薪資支出的原始憑證,所以不應列入商業會計法第18條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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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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