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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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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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21條,序時帳簿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和特種序時帳簿兩種。普通序時帳簿是指對一切事項或特種序時帳項的結數進行序時登記的帳簿,例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特種序時帳簿則是指專門用於特定事項進行序時登記的帳簿,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 以上述資料中的商業會計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34條的規定來說明,商業會計事項必須按照發生次序逐日登帳。例如,原告屬酒類製造業,如果未按次序逐日登帳,則產銷存數量無法勾稽,原物料使用情況也無法核對。 根據商業帳簿乃從事商業之人依業務習慣所製作日常商務往來之紀錄的規定,帳簿紀錄通常具有可信性,可以作為證據。這進一步強調了商業會計法對帳簿的要求。 至於商業會計法第33條的規定,明確指出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這符合商業會計法第34條中的規定,會計事項必須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規定。 因此,以上述法條解釋和相關範例,可以說明商業會計法第21條中對序時帳簿的規定及其重要性。
立法沿革 4 版
(0361222 制定)
訂本式商業帳簿之末頁,應將經管帳簿人員姓名、經管起訖日期及該管帳簿啟用停用之年月日,列表載明。
(0530717 全文修正)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0840502 全文修正)
序時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並將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訂本式商業帳簿之末頁,應將經管帳簿人員姓名、經管起訖日期及該管帳簿啟用停用之年月日,列表載明。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條次變更。
維持原條文,並將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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