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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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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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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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
(0530717 全文修正)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0840502 全文修正)
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0950428 全文修正)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並將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1030530 修正)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立法理由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人之真實本名,並應在其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如為共有者,應載明代表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 商業帳簿所記載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條次變更。
維持原條文,並將序文「左列」二字修正為「下列」。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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