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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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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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商業會計法第57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5 版
(0361222 制定)
本法施行區域及日期,以命令定之。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應支付之員工退休金,得於員工在職期間,按年依法提列準備作為當年費用。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合併、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時價、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將「廢止」文字配合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為「終止」,資產之計價改「依其性質」而定,並增「帳面價值」為計價標準之一,以符實際。 三、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無須經解散、清算之程序,資產亦無須重予計價。又公司合併之資產計價在修正後,第一項已可適用,爰刪除第二項。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立法理由一、企業併購法除規範合併外,亦包括分割及收購等,爰作文字修正。 二、以公平價值替代時價一詞,較符合現行用法。
(1030530 修正)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立法理由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公平價值」修正為「公允價值」,「帳面價值」修正為「帳面金額」。 二、商業進行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等交易,應視實際情形採行適當之衡量方式,並不限於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爰將「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修正為「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施行區域及日期,以命令定之。
商業應支付之員工退休金,得於員工在職期間,按年依法提列準備作為當年費用。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將「廢止」文字配合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修正為「終止」,資產之計價改「依其性質」而定,並增「帳面價值」為計價標準之一,以符實際。 三、公司變更組織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無須經解散、清算之程序,資產亦無須重予計價。又公司合併之資產計價在修正後,第一項已可適用,爰刪除第二項。
一、企業併購法除規範合併外,亦包括分割及收購等,爰作文字修正。 二、以公平價值替代時價一詞,較符合現行用法。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公平價值」修正為「公允價值」,「帳面價值」修正為「帳面金額」。 二、商業進行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等交易,應視實際情形採行適當之衡量方式,並不限於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爰將「以公平價值、帳面價值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修正為「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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