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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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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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58條規定了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的全部收益減去同期的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的差額,即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根據法源資訊整理,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商業會計法,而且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到,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的收益和成本費用損失的計算方式。
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因防備不可預估數額之意外損失,而提存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存之改良擴充及償債準備,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提存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 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並將「本期損益」區分為稅前、稅後之純益或純損。 三、權責發生制下應調整損益項目,除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外,尚有備抵壞帳,各項攤銷等,爰修正第二項。 四、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三項有關收入與費用分別表達之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 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1030530 修正)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立法理由一、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第八十二段規定,將第一項「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修正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際會計準則已無「非常損益」會計項目,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三、關於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等規定,屬會計細部項目,移由授權子法或行政命令予以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因防備不可預估數額之意外損失,而提存之準備,或因事實需要而提存之改良擴充及償債準備,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提存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作文字修正,並將「本期損益」區分為稅前、稅後之純益或純損。 三、權責發生制下應調整損益項目,除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外,尚有備抵壞帳,各項攤銷等,爰修正第二項。 四、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三項有關收入與費用分別表達之規定。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一、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第八十二段規定,將第一項「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修正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際會計準則已無「非常損益」會計項目,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三、關於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等規定,屬會計細部項目,移由授權子法或行政命令予以規範,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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