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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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 2.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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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了營業收入的認列時點,指出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並進一步細分了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和勞務收入的認列方式。而第2項則進一步說明了交易完成時的定義,對於採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的商業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以商業會計法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作為依據,其中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進行說明,以此資料來解釋商業會計法第59條的內容。
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對於資本之利潤,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支出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0840502 全文修正)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但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訂長期工程合約、分期付款銷貨及勞務等收入之入帳時間。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條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規定,爰將「營業支出」之入帳時間規定刪除。 三、第二項將「供應勞務」修正為「提供勞務完畢」。
(0950428 全文修正)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但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者,應於完工期前按完工比例法攤計列帳;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1030530 修正)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立法理由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並無全部完工法,而是用工程回收法。因此將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相關規定,予以移置。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對於資本之利潤,應作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作為支出年度之費用或損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訂長期工程合約、分期付款銷貨及勞務等收入之入帳時間。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條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規定,爰將「營業支出」之入帳時間規定刪除。 三、第二項將「供應勞務」修正為「提供勞務完畢」。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並無全部完工法,而是用工程回收法。因此將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損益相關規定,予以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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