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59 條
- 1.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認列。
- 2.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之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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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會計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了營業收入的認列時點,指出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並進一步細分了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和勞務收入的認列方式。而第2項則進一步說明了交易完成時的定義,對於採用現金收付制和權責發生制的商業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這項法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以商業會計法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作為依據,其中可以舉出相關的範例來進行說明,以此資料來解釋商業會計法第59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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