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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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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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0條,就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的認列,應該適當處理。這代表著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收入與相關費用應該按照交易或其他事項的相關性來適當認列。 參考資料:商業會計法 第 60 條 (89.04.26) 範例:根據商業會計法第60條的規定,若在同一交易中有相關收入及費用,則在會計處理上應該適當地處理這些收入與費用的認列。例如,如果一筆業務收入的產生也伴隨著相關的成本及費用,根據第60條的規定,這些收入及費用應當適當認列,以保持會計處理的正確性。
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0840502 全文修正)
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有關營業收支之入帳金額規定,屬會計處理之釋例,範圍過狹,爰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將本條併修為一項明定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 三、為確定「損失」之入帳時間,爰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二項規定。
(0950428 全文修正)
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1030530 修正)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立法理由一、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段規定,修訂配合原則之規範。至於原條文第二項,「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乙詞,允屬贅語,爰予刪除。 二、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認列方式移至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再規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半月。
一、條次變更。 二、原有關營業收支之入帳金額規定,屬會計處理之釋例,範圍過狹,爰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將本條併修為一項明定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 三、為確定「損失」之入帳時間,爰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增列第二項規定。
維持原條文,未修正。
一、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段規定,修訂配合原則之規範。至於原條文第二項,「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乙詞,允屬贅語,爰予刪除。 二、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認列方式移至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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