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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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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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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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530717 全文修正)
商業每屆決算,應造具左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 營業報告書應就全年度之業務財務經營情形加以檢討。 資產負債表內應註明各項資產之計價基礎。 決算報表之內容,應由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章負責。 商業為公司組織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0840502 全文修正)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當期費用。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0950428 全文修正)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與商業完全分離之退休準備金或退休基金,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立法理由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1030530 修正)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立法理由有關退休金提撥制度,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範事項,且性質非屬會計原則,爰刪除相關文字。
- 退休金名詞
商業每屆決算,應造具左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 營業報告書應就全年度之業務財務經營情形加以檢討。 資產負債表內應註明各項資產之計價基礎。 決算報表之內容,應由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章負責。 商業為公司組織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配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
維持原條文,修正標點。
有關退休金提撥制度,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及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範事項,且性質非屬會計原則,爰刪除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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