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定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發現有左列情事,應即報告警察機關: 一、通緝犯。 二、攜帶違禁物品者。 三、鬥毆或酗酒滋事者。 四、其他影響公共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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