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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定之營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未經登記擅自營業。 二、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三、為人媒合為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四、於營業場所有妨害風化或猥褻之行為。 五、於營業場所播放妨害風化之錄音、錄影。 六、陳列、販賣違禁書刊、物品。 七、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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