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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專責會報,由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召集有關單位組成,督導及協調本規則所規定及相關營業之取締與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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