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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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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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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