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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本規則之管理對象為: 一、理髮業:指為人理容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之營利事業。 二、視聽歌唱業:為提供伴唱視聽設備 (KTV等) ,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三、浴室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 (三溫暖) ,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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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 3 條,本規則的管理對象包括:理髮業、視聽歌唱業和浴室業。其中,視聽歌唱業指的是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的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經濟部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以經()商四七五一七號令頒布的「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舉例:根據偵查卷第五頁紀錄,富爺公司供人歌唱消費,屬於視聽歌唱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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