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之管理對象為: 一、理髮業:指為人理容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之營利事業。 二、視聽歌唱業:為提供伴唱視聽設備 (KTV等) ,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三、浴室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 (三溫暖) ,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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