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4

快速跳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本規則所定營業之公司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4條明文規定,公司負責人不得充本規則所定營業的六種情況之一,否則就不符合資格。其中包括曾經犯內亂、外患罪,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等罪行,也包括受破產宣告未復權的情況。這些情況都被列舉為公司負責人不得擔任相關職務的禁止條件。 與此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被告史文風擅自在登記範圍以外經營業務,甚至在多次處以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的情況下仍未停止,這涉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2項之處罰。這個案例與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4條所規定的公司負責人應具有的資格相關,可作為該條規定的實際適用範例之一。 這些情況下的處罰標準可以依據刑法第164條,對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此可以對照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4條之情事進行釐清解釋。

  • 通緝名詞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法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本規則所定營業之公司負責人: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理髮視聽歌唱及浴室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