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1條的規定,針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的行為,分別進行了以下規範: (一) 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這表示任何以不法手段取得營業秘密,或者在取得後使用或洩漏,都屬於違法行為。例如,如果某人透過欺騙或非法手段取得某公司的商業機密,並且使用或洩漏這些機密訊息,就構成營業秘密法的違反。 (二)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這一項規定了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對營業秘密進行重製、使用或洩漏都是違法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員工未經授權就將公司的商業機密複製或使用,就違反了這項法規。 (三)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這表示在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或銷毀後,若持有者未依指示刪除、銷毀或隱匿營業秘密,也是違法的行為。 (四)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這表示即使明知其他人得知或持有營業秘密,但還是取得、使用或洩漏,也違反了法規。 此外,根據法規的第3項,當科罰金時,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也就是說,如果犯罪行為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的罰金上限,法院可以考慮對罰款進行加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爰營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由於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一、本條新增。 二、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爰營業秘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由於營業秘密往往涉及龐大的商業利益,為避免民、刑事責任無法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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