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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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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3.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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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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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111 增訂)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102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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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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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