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一、本條新增。 二、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性較為高度,爰參酌德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七條第四項、韓國不正競爭防止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加重處罰。 三、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二項亦規定未遂犯罰之。 四、為有效消弭違法誘因,第三項規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做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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