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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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加重處罰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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