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業秘密法 第 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加重處罰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