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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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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2. 2.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3. 3.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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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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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20111 增訂)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上有關營業秘密之犯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故明訂第十三條之一為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與行為人有私下和解之機會而得以息訟,並節省司法資源。   三、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域外犯侵害營業秘密,其非難性較高,法定刑已提高至十年以下,參照一般體例,其應屬非告訴乃論罪。   四、行為人為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責。

(102011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上有關營業秘密之犯罪,均係告訴乃論之罪,故明訂第十三條之一為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與行為人有私下和解之機會而得以息訟,並節省司法資源。   三、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域外犯侵害營業秘密,其非難性較高,法定刑已提高至十年以下,參照一般體例,其應屬非告訴乃論罪。   四、行為人為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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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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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規定:「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公務員或曾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