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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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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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條文
- 罰金名詞
- 營業秘密法 第 13-1 條條文
- 營業秘密法 第 13-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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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