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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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併同處罰制之規定,係就同一犯罪行為同時處罰行為人及其企業組織。對於行為人而言,其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從法理而言,對受罰之企業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三條均有併同處罰體例,爰參考上揭規定予以明定。 四、本條但書之免責規定,讓法人或自然人雇主有機會於事後舉證而得以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此既可免於企業被員工之個人違法行為而毀掉企業形象,也可免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予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之獎勵,而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一、本條新增。 二、併同處罰制之規定,係就同一犯罪行為同時處罰行為人及其企業組織。對於行為人而言,其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從法理而言,對受罰之企業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九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三條均有併同處罰體例,爰參考上揭規定予以明定。 四、本條但書之免責規定,讓法人或自然人雇主有機會於事後舉證而得以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此既可免於企業被員工之個人違法行為而毀掉企業形象,也可免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予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之獎勵,而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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