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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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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營業秘密法第 13-5 條的詳細內容,也無法提供任何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1081231 增訂)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殊有礙於國際貿易之促進,且不利跨國公司來臺投資,爰參照商標法第九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增訂未經認許之非本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 法人名詞
  • 告訴名詞
(108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殊有礙於國際貿易之促進,且不利跨國公司來臺投資,爰參照商標法第九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增訂未經認許之非本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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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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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3-5 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