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抱歉,我不知道營業秘密法第 13-5 條的詳細內容,也無法提供任何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殊有礙於國際貿易之促進,且不利跨國公司來臺投資,爰參照商標法第九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增訂未經認許之非本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如未經我國認許,並未取得法人資格,依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認為無提自訴之權,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即無法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殊有礙於國際貿易之促進,且不利跨國公司來臺投資,爰參照商標法第九十九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增訂未經認許之非本國法人得為訴訟主體,以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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