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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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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2. 2.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深度解讀

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表示在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時,法院可以在適當情況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當事人查閱訴訟相關資料。這條法規的立法理由是避免營業秘密因公開審判而遭受二次傷害,同時參照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的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3條侵害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其證據或其他訴訟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一旦公開審判或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或攝影,可能造成權利人受重大損害。爰參考第9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本條,以資兼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防禦方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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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