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表示在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時,法院可以在適當情況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當事人查閱訴訟相關資料。這條法規的立法理由是避免營業秘密因公開審判而遭受二次傷害,同時參照智財案件審理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的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3條侵害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其證據或其他訴訟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一旦公開審判或將全部卷宗、證物提供檢閱、抄錄或攝影,可能造成權利人受重大損害。爰參考第9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訂定本條,以資兼顧。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規定法院之專業處理及不公開審理。由於營業秘密事涉專業,為免法官之專業知識不足,造成執法上之困難,故參照專利法第九十六條:「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及商標法第七十一條:「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而為相同之規定。 二、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惟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如仍一律公開審判,可能造成營業秘密之二次受害,自有未宜,爰於第二項規定 此種情形,如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三、本條係參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五條:依本法,法院為保持系爭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得採取合理之手段,包括在開示證據程序核發保護命令、秘密審理、封鎖訴訟紀錄、命令有涉案之訴訟關係人未經法院同意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四、日本通產省針對民事訴訟法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於一九九四年提出意見書,建議以下列四種方式保護營業秘密: (一)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二)保密義務; (三)對律師等有限制的揭露訴訟資料; (四)訴訟審理不公開。(參資訊法務透析八十三年四月號第九頁),本條之設亦符合國際立法之趨勢。
一、本條第一項係規定法院之專業處理及不公開審理。由於營業秘密事涉專業,為免法官之專業知識不足,造成執法上之困難,故參照專利法第九十六條:「法院為處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及商標法第七十一條:「法院為處理商標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而為相同之規定。 二、審判原則上應公開行之,惟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如仍一律公開審判,可能造成營業秘密之二次受害,自有未宜,爰於第二項規定 此種情形,如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三、本條係參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五條:依本法,法院為保持系爭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得採取合理之手段,包括在開示證據程序核發保護命令、秘密審理、封鎖訴訟紀錄、命令有涉案之訴訟關係人未經法院同意不得洩漏營業秘密。 四、日本通產省針對民事訴訟法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於一九九四年提出意見書,建議以下列四種方式保護營業秘密: (一)限制閱覽訴訟資料; (二)保密義務; (三)對律師等有限制的揭露訴訟資料; (四)訴訟審理不公開。(參資訊法務透析八十三年四月號第九頁),本條之設亦符合國際立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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