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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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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2. 2.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3. 3.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1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進行偵查,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給接觸偵查內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而受偵查保密令的人在偵查內容方面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的使用;二、揭露給未受偵查保密令的人。但若在受偵查保密令之前已經取得或持有該偵查內容的人,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以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依證據認定有罪前,應受無罪推定。這表示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視為無罪,因此需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以防止因偵查過程中的信息洩漏而造成對其名譽或隱私的損害。 另一個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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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4-1 條規定:「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