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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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1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偵辦營業秘密案件時,若認為有必要進行偵查,可以核發偵查保密令給接觸偵查內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而受偵查保密令的人在偵查內容方面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的使用;二、揭露給未受偵查保密令的人。但若在受偵查保密令之前已經取得或持有該偵查內容的人,則不適用這項規定。 以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為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未經法院依證據認定有罪前,應受無罪推定。這表示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視為無罪,因此需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以防止因偵查過程中的信息洩漏而造成對其名譽或隱私的損害。 另一個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 偵查程序名詞
- 揭露名詞
- 持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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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