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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2.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3.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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