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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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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2. 2.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3. 3.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4. 4.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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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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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31 增訂)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偵查保密令之生效要件及時點,並區分言詞及書面之不同方式而為規定。言詞所為之偵查保密令記載於筆錄時,日後案件起訴卷證送交法院審理時,應注意此部分之記載情況及是否可供閱覽,必要時應為適當之遮蔽。另,第一項所謂之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係課予檢察官盡快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之義務,並非七日內需送達或通知相關之人,併此指明。   三、另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核發偵查保密令之程序,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但以言詞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因情況較為急迫,若遇營業秘密所有人不明或未在現場,可能無法即時命其陳述意見,故規定此時檢察官得視情況需要辦理之。而以書面核發之偵查保密令,或言詞核發後另行製作之書面,因已無前述急迫之情況,自應於送達及通知前,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時係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若遇營業秘密所有人不明、無法通知或有其他事實上之障礙,因而無法使其陳述意見,自非違反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乃屬當然,併此敘明。又,若檢察官以言詞核發偵查保密令時,已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毋庸於書面送達或通知前,重複命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爰於第二項後段規定之,以資明確。   四、明定偵查保密令之書面應記載要件如下:    (一)明列受偵查保密令之對象。    (二)為使受保密之內容得以確定其範圍,爰明定其應保密之偵查內容應予載明。    (三)對收受偵查保密令之人限制或禁止之行為已於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明定,在核發時之書面亦予提示,以資周全。    (四)對違反偵查保密令之人,明示其科處第十四條之四刑事責任。   五、第四項之偵查保密令除初始就以書面製作者外,亦包括先以言詞為之,日後再行製作者。另偵查保密令以言詞為之時,為避免記載之事由與日後另行製作之書面發生落差而生爭議,該筆錄亦應載明第四項之事由。

(10812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偵查保密令之生效要件及時點,並區分言詞及書面之不同方式而為規定。言詞所為之偵查保密令記載於筆錄時,日後案件起訴卷證送交法院審理時,應注意此部分之記載情況及是否可供閱覽,必要時應為適當之遮蔽。另,第一項所謂之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係課予檢察官盡快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之義務,並非七日內需送達或通知相關之人,併此指明。   三、另為兼顧營業秘密所有人之權益,核發偵查保密令之程序,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但以言詞所核發之偵查保密令,因情況較為急迫,若遇營業秘密所有人不明或未在現場,可能無法即時命其陳述意見,故規定此時檢察官得視情況需要辦理之。而以書面核發之偵查保密令,或言詞核發後另行製作之書面,因已無前述急迫之情況,自應於送達及通知前,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此時係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若遇營業秘密所有人不明、無法通知或有其他事實上之障礙,因而無法使其陳述意見,自非違反本條第二項之規定,乃屬當然,併此敘明。又,若檢察官以言詞核發偵查保密令時,已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自毋庸於書面送達或通知前,重複命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爰於第二項後段規定之,以資明確。   四、明定偵查保密令之書面應記載要件如下:    (一)明列受偵查保密令之對象。    (二)為使受保密之內容得以確定其範圍,爰明定其應保密之偵查內容應予載明。    (三)對收受偵查保密令之人限制或禁止之行為已於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明定,在核發時之書面亦予提示,以資周全。    (四)對違反偵查保密令之人,明示其科處第十四條之四刑事責任。   五、第四項之偵查保密令除初始就以書面製作者外,亦包括先以言詞為之,日後再行製作者。另偵查保密令以言詞為之時,為避免記載之事由與日後另行製作之書面發生落差而生爭議,該筆錄亦應載明第四項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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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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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14-2 條規定:「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1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