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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
  2.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3.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4.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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