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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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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2. 2.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3. 3.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4. 4.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5條,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該條主要是規範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執行市場管理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市場公共安全、秩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規舉發及處理等內容。此外,攤(鋪)位使用人也需要加入管理委員會才能營業,並且管理委員會需要向會員大會負責。至於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等細則,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可以了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5條的主要內容和執行規範。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民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應執行之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俾利自治組織有效運作。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並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為建立民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應執行之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俾利自治組織有效運作。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並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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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5 條規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