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5條,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知,該條主要是規範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並執行市場管理相關事項。其中包括市場公共安全、秩序、環境衛生、公共設施、違規舉發及處理等內容。此外,攤(鋪)位使用人也需要加入管理委員會才能營業,並且管理委員會需要向會員大會負責。至於管理委員會的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等細則,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可以了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25條的主要內容和執行規範。
民有市場所有權人應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推選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執行事項。 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始得營業。 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建立民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應執行之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俾利自治組織有效運作。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並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建立民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民有市場所有權人與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組成管理委員會及其應執行之事項。 二、第二項明定民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加入市場管理委員會為會員,俾利自治組織有效運作。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管理委員會具當事人能力,並規定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管理委員會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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