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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 二、攤(鋪)位數量表。 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四、市場平面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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