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 二、未於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 三、逾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繳納期限達二個月者。 四、自訂定契約翌日起,逾一個月未開始營業者。 五、核准停業,一年內累計逾四個月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停業,一年內累計逾一個月者。 七、核准停業期滿未復業者。 八、取得攤(鋪)位使用許可證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加入市場自治組織為會員者。 九、在市場外設攤營業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一、擅自將攤(鋪)位轉讓、轉租或分租者。 二、未於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者。 三、逾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繳納期限達二個月者。 四、自訂定契約翌日起,逾一個月未開始營業者。 五、核准停業,一年內累計逾四個月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停業,一年內累計逾一個月者。 七、核准停業期滿未復業者。 八、取得攤(鋪)位使用許可證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加入市場自治組織為會員者。 九、在市場外設攤營業者。
立法理由為效管理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爰明定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權,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之情事。
為效管理公有市場攤(鋪)位之使用,爰明定應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攤(鋪)位使用權,並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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